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14日,本公司接法院(2004)济民四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诉讼一"),该诉讼事项受理日期为2004年10月9日,受理机构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同日,本公司接法院(2004)南民初字第21272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诉讼二"),该诉讼事项受理日期为2004年10月12日,受理机构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南院"),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
    二、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一)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行")
    第一被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省中鲁水产海运公司("海运")
    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2002年12月13日,本公司以2002年BOCJNGSB字20020244号借款合同向中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泰平"轮、海运提供"泰宁"、"泰兴"轮作为最高额抵押。2004年8月11日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正常偿还中行贷款本金利息。中行请求济南中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济南中院裁定情况:冻结本公司、海运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本公司在海运的94.84%股份及海运在青岛市市南区荷泽路3号、房权证自字第886号房产证项下全部房产,总面积3010.86平方米;在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44号、小港二路35号、房权证自字第887号房产证项下全部房产,总面积18688平方米;在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一路44号、房权证自字第888号房产证项下全部房产,总面积17370.94平方米。
    (诉讼二)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中山路支行("建行")
    被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冷藏分公司("冷藏分公司")
    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2001年11月30日、2002年4月30日,冷藏分公司分别向建行青岛中山支行借款300万元和140万元,贷款到期后尚未能偿还建行贷款合计360万元。建行请求青岛南院判令冷藏分公司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青岛南院裁定情况:冻结冷藏分公司、本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其他诉讼
    本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影响
    以上诉讼事项需本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律师费及查封费用,对公司当期利润并无影响,对期后利润有一定影响,同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产生较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04)济民四初字第178号民事裁定书及诉状;
    (2004)南民初字第21272号民事裁定书及诉状;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