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一案,于2003年2月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3月4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及申辩。2004年5月9日,本公司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其中内容公告如下:
    一、主要违规事实
    (一)2001年年报和2002年上半年年报信息披露虚增利润
    1、2001年年报披露净利润23,835,352元,其中虚增利润17,596,703.38元。
    2、2002年上半年年报披露净利润13,879,498元,其中虚增利润14,992,618.86元。
    (二)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为大股东及大股东附属企业担保信息
    1、未按有关规定披露2001年12月、2002年6月两次为其控股股东水产集团提供定期存款质押担保信息;
    2、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为大股东直属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担保信息。
    二、处罚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公司原董事长王爱民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经营、财务的主管人员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王兆安、本公司原董事兼副总经理谢美兰、原副董事长刘世俊、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文役、原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庆丰分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董事邵世杰、李德信、陈宪华、韩学森、张东明、独立董事王汉民、刘保玉分别处以警告。
    三、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表示将以此为深刻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