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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B 项目:公司公告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1-04-19 打印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 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1、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01年3月13日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以公告方式 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4月18 日上午如 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十九人,代表股份295, 72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28%。其中B股股东十一人,代表股份5,729, 000股, 占总股本的1.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审议2000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00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审议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 审议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

    (6) 审议关于更换部分监事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议案;

    (8) 审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预计);

    (9) 审议关于改聘2000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议案和聘任200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上述议案(1)、(2)(3)、(4)、(5)、(6)、(8)、(9)属于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普通决议,议案(7)属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特别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关于(1)、(2)、(3)、( 4)、(5)、(6)、(8)、(9 )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5、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 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并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锡海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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