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麻云燕律师参 加了贵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简称“《规范意见》”)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01年7月17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上刊登了《佛山 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01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1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1年8月17日上午9时,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 公告所述,在贵公司二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5名,其中B股7人,持有贵公司 股份2.928386亿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6.63%。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符合增发A股条件的议案》、《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增发A 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增发A 股相关事宜的 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审议公司国有股减持方案和办理国有股减持事宜的 议案》、《关于本次增发A股完成后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 《关于 增发A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中所列议案均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律师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