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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06年第二次会议于2006年4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06年4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 5 票赞成, 0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1、第七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第十三条修改为: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3、第十四条修改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4、第二十条修改为: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5、二十一条删除"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7、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时。
    8、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9、 第四十条之(八)修改为:(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10、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