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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项目:公司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公告
2002-10-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公司治理纲要》的有关规定,经公司二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公司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布如下,请广大投资者监督实施。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工作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董事会秘书须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提出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董事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独立董事占二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并可邀请一位监事参加。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经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公司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过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处长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位以上独立董事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计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有关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办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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