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作为武汉锅炉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并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报告期内,截止2004 年12 月31 日,公司仅发生一笔由2003 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即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向招商银行银行北京分行贷款进行担保,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该笔贷款是根据公司战略结构调整的需要,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即由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贷款4200 万元人民币购买一批专用设备后向公司出租,公司按年度支付租金使用该批设备。该笔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合法,其最终目的有利于公司今后的发展(此信息早在公司2003 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周茂荣、王宗军、汪海粟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