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截止2005年2月2日止持有本公司股份172000000股,是唯一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为57.9%。
    本公司董事会于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接到控股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原与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已与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04年12月2日向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04年12月6日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04】汉民二初字第27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撤回起诉,解除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武锅B)2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73%)国有法人股及红股、配股的冻结。
    解冻手续由湖北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律部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