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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 项目:公司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2-04-10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为有效行使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及公司监督职能,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 事会中职工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出任的监事在监事中所占的 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股东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 工利益。

    第三条 监事会应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即既要维护好公司、股东及职工 利益,又要支持董事、总经理正确行使好经营管理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监事有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簿据和文件等进行查 核的权利。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必 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 事

    第六条 监事的选任:

    (一)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二)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是股东代表,2名为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监 事会召集人1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 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五)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六)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本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现任的国家公务员。

    公司违反前款所述规定选举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八条 监事的权限

    监事根据委任关系执行业务,享有下列权限:

    (一)预付费用请求权:监事享有向公司请求预付处理委任事务的必要费用的权 利。

    (二)偿还费用请求权:监事享有向公司请求偿还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的权利。

    (三)监事享有向公司请求代其清偿因处理委托事务所负担的必要债务, 未至清 偿期者,请求公司提出相当担保的权利。

    第九条 监事负有下列义务与责任:

    (一) 监事对公司承担不滥用其职权义务;

    (二) 监事对公司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

    (三) 监事对公司承担竟业禁止义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 内的业务的行为;

    (四) 监事逾越权限,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 偿责任。

    (五) 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六) 监事在执行业务时,如果违反法律,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与公司负连带责 任。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形式。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每 次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根据监事提议提出,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应由参加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表决时,采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位监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决议应作成完整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在监事会上发言,监事应作好充分准备;发言时,要征得会议召集人 许可,始得发言。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和义 务,公司董事会及各经营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监事报送公司业务、 财务报表和公 司有关文件。

    监事会行使职权业务上有困难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等 专业人员帮助工作,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和有关管理人员座谈会,进行专题 调查、核查表册、文件等形式,定期对公司财务、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了解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业务的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会的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监事会逐步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本规则修订权、解释权属本公司监事会。

    第十九条 本规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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