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于1998年6月 30 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公司办公室举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总计 2人,代表了17200万股国家股,代表了1420.47万股B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表 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199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股份186204700股, 占出席股 东大会股份总数100%)
    二、审议通过《1997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
    经武汉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会计准则和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会计准则 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别进行审计,公司1997年度净利润分别是7641. 95万元和7405.1万元。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 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1997 年度利润分配以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的净利润为基础,1-9月公司净利润5031万元由武汉锅炉集团公司享有,10-12月份公 司净利润2374.1万元由全体股东享有。其净利润分配预案为:提取10 %法定公积金 251.1万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251.1万元后,每10股派3.225 元人民币给武汉锅炉 集团有限公司(因1-3月公司净利润已折股,实际每10股派2.35 元人民币给武汉锅炉 集团有限公司),每10股派0.3元人民币给新股东(现金股息的外币折算价以1997年度 股东大会作出分派股息的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 的中间价确定),剩余1220.58万元人民币未分配利润转入下年度分配。
    (同意股份186204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
    三、审议通过《将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
    (同意股份186204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
    四、同意公司提请审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修订的公司章程草案, 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如有 )对公司章程进行进一步修改, 修订后公司章程在获得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同意股份186204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