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于2007年5月26日审议《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灿坤”)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日常业务营运所需,向往来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根据银行业务作业规定,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才能获得银行额度,因此由公司提供担保。我们认为此担保系为日常业务所需,在确认基本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对漳州灿坤提供担保的议案。
    2、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韦俊贤、何经华、萧峰雄
    200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