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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512 证券简称:闽灿坤B 项目:公司公告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01-05-15 打印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01年5月12 日在厦 门市湖里工业区兴隆路88号公司视讯会议室举行了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 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经过讨论,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鉴于公司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存在大量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况,为规 范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经监事会充分讨论,拟向公司 2001年5月26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提出以下临时议案:

    (一)临时议案之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式,监事会在与公司董事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协助公司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临时议案之二——总体框架性的关联交易协定

    为规范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监事会建议公司对关联交易签订 如下总体框架性协定:

    1、 公司与台湾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 交易行为合同协定》;

    2、 公司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签订的《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 务往来交易行为预约定价协定》;

    3、 公司与厦门升明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交易 行为合同协定》。

    上述协定为总体框架性协定,具体可由相关的关联企业另行签订单项实施协定。

    (三)临时议案之三——公司内部控制决策制度

    为规范公司日常重大经营行为的管理及决策程式,监事会在与公司董事及有关 人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协助公司制订了如下规则:

    1、《资产取得(收购)、处分及资产抵押的处理程式》;

    2、《对外担保决策程式》。

    (四)临时议案之四——修订公司章程

    1、公司2000年5月22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修改的条文列示错误,提请 股东大会重新确认该次修改系对公司1999年8月17 日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而进 行的修改(该章程已经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出了修订):

    (1)原第六条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750,0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937,500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2)原第二十条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60,750,00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63, 250,000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9,750万股。”

    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50,937,500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2 ,906.25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12,187.5万股。其中,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情况为:

    优柏工业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干诺道中57-59号1楼;法定代表人:吴灿坤, 国籍:中国;持有13162.5万股,占29.19%;

    福驰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干诺道中57-59号1楼;法定代表人:蔡渊松, 国藉:中国;持有13162.5万股,占29.19%;

    侨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利众街20号14楼B2;法定代表人:吴灿坤,国 籍:中国;持有6581.25万股,占14.59%。”

    2、另外,对公司章程的其他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原第十一条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部长、副部 长、协理、经理、副理、专员及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董事会秘书。”

    (2)原第九十四条第(八)款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 项:”

    修改为:

    “(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 抵押、处置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3)原第九十七条为: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许可权及具 体投资风险的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式;重大投资专案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方案和风险投资事项时,投资运用资金超过公司总资产50 %的,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

    “第九十七条 公司作出的风险投资,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不含10%)的,由公司经理层决定;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10%)以上,20%(不含20%)以下的,由董事会决定;投 资运用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含20%)的,由董事会报请股 东大会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八十三条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式;重大投资专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四项议案经本次监事会会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并公告,作为公 司2001年股东年会补充的临时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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