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2月31日审议《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出售熔铝厂营运资产案》,进行认真了解和评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如下意见:
    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灿坤”)系本司的控股子公司,从事小家电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业务。本次出售的标的系漳州灿坤熔铝厂的营运资产,熔铝厂为漳州灿坤铝制品的原料生产配套厂。为落实公司聚焦经营及专注本业的政策,同时改善财务现金流量状况,降低负债比例等,以保证漳州灿坤的后续经营能得到稳健和持续的发展。且此次交易依公允价格进行,未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出售漳州灿坤熔铝厂营运资产的决议。
    独立董事:韦俊贤、何经华、萧峰雄
    200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