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字[2001]第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 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雷伊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有关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3、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具备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资格, 且议案提交程 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表决合法有 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用,非经本律师事务所 事先明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刘凤良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200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