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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于2002年12月29日经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终止履行帝贤公司与泰达公司订立《加工泰达棉保暖内衣合同书》,同时判决泰达公司支付帝贤公司加工费、半成品价款、保管费及违约金共计7,669,962.7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泰达公司不服判决,后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已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二、泰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费提走已验收的14180套保暖内衣并支付帝贤公司加工费440,847.2元。
三、驳回帝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诉讼费15万元,泰达公司负担2万元,帝贤公司负担13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万元,泰达公司负担1万元,帝贤公司负担7.5万元。泰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执行中由帝贤公司将应付二审案件受理7.5万元径付泰达公司。
本公司认为此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公司将继续申诉。
特此公告
备查:1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
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