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3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刊登了公告,本公司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达公司)偿付因委托加工合同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80余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经本公司申请,法院已冻结被告天津泰达公司帐户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天津泰达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日前,本公司接到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止本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公司订立《加工泰达棉保暖内衣合同书》,同时判决被告天津泰达公司支付给本公司加工费、半成品价款、保管费及违约金共计 7,669,962.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特此公告。
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