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受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 本律师 出席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 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6日 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刊登召开公告,于2001年1月8日上午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王淑贤先生主持。经审查,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告的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0年12月28日。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共计153950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60%;(2)部分公司董 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1)承德帝贤时装有限公司调整双 方出资比例的议案;(2)以自筹资金800万元人民币收购承德县热电厂并分两期各投 资1000万元进行续建的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 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 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案(1)和提案(2)的表决结果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 的100%赞成票通过。经审查,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治海
200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