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
受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帝贤B;股票代码:2160) 董事会聘 请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本律师出席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度股 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 本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议案审议情 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现本律 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 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1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刊登召开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8日上午9∶00在帝贤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王淑贤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要求,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1年4月30日。 实际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4人,代表股份共计13,588,39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2) 部分公司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审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决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1)审议《200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00年 年度报告》;(4)审议《2000年度财务报告》;(5)审议《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聘请安达信公司和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1 年度国 际国内会计师的议案》。
200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并发布公告, 将公司股东王 淑贤先生《关于变更部分B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临时提案》[以下简称提案(7)]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题。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 提案 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上述提案(1)-提案(7) 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代表表决权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谨此出具意见。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鑫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