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7日,本公司收到大连海事法院传真送达的(2001 )大海法商初字 第368号民事裁定书、(2001)大海法商初字第368民事调解书及(2001)大海法商 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3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 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发起人股东)的起诉。
    根据368号、370号民事调解书,经大连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 公司与本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公司于2002年1月31日前给付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作业费共计 300 ,000元,于2002年2月28日前给付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作业费2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共计19,997元(已由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预交), 由大连 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负担。
    三、如本公司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 则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 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给付上述款项自199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放弃其他对本公司“伟康”轮和“金鹏”轮船舶 作业费的一切请求。
    这起诉讼事件始于2001年4月19日,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和深圳市 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港口作业费及滞纳金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 海事法院判令我司及蛇口大洋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上述欠款合计人民币3,458, 271 .62元。本公司于2001年6月25日收到了大连海事法院(2001年大海法商初字第 141 号)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01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开披露。
    特此公告。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