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11月17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上分别刊登了本公 司出售资产交易和托管企业关联交易的公告及中介机构意见。其中,本公司聘请深 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意见。而深圳鹏城会 计师事务所在此之前已对公司拟出售资产截至2001年9月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 计,并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出售资产及其它重大交易的审计机构应与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中介机构分开,以保证其独立性。根据上述要求,本公司聘请深 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此次拟进行的出售资产交易和托管深业工贸公司 的关联交易再次出具独立财务意见,现予以补充公告。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