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连海事法院2001年6月25日给我司送达的(2001年大海法商初字第141号)应 诉通知书及传票获悉: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已于2001年4月19 日就本公司和深 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港口作业费及滞纳金向该院提起诉讼,诉请海事法 院判令我司及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上述欠款合计人民币 3,458,271.62元。大连海事法院定于2001年7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 传唤本公司 及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到庭。
    特此公告。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