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5日上午9点半在深圳市文锦中路深业大厦806室召开。到会的股东 6人,代表股数 76,411,9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6%,(其中内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数75,776,744股;外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数 635,200股。公司董事除熊茵、王辅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外,其余董事均出席了此次会议,另外,公司的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向红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1、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03年度审计报告》。
    2、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10,420,728.68元,未分配利润为-482,648,502.65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03年度本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聘请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6、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关于支付独立董事2003年度津贴》。
    7、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8、经表决,以76,411,944股同意,占到会股份总数的100%,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郭艳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方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