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会议”)于 1997年5月20日下午3:0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赤湾石油大厦召开。 到会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公司股份为183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060万股的 79 .0%,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经审议并投票表决,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一、批准公司董事会1996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公司监事会1996年度工作报告
    二、批准公司199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199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批准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法定公积金10%,法定公益金5%, 任意 公积金15%,股东分红70%。未分配利润(属于全体股东)239134.34美元。 批准 1996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2美分(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召开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得出的人民币为准)
    四、批准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所担任公司1997年度法律顾问的议案以及聘请蛇 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16997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特此公告
    
深圳赤湾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199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