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2号) 和《关于康佳集团B股配符合有关事宜的复函》(证办国字[1996]1号)的规定:凡 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所 持有的B股帐户,只能卖出已持有的B股股份,不得再行买入,根据上述规定,不合 要求的康佳B股份投资者不得在配股时认购B股配股,但可以在符合《B 股配股说明 书》的前提下获得卖出相应配股权证所得的收益。
    特此通告。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19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