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3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2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为8.08元, 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77,760,0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的主承销商承销佣金和保荐费15,000,000.00元后, 主承销商(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划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岳阳解放路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账号1907060329022133555) 90,000,000.00元,划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账号368110100100071420)75,760,000.00 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5,794,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6,966,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深南财验报字(2007)第YA1-001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岳阳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八一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分别开立银行帐户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两个专用帐户。
    2、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或1000 万元整数倍时,该账户所在的工商银行或兴业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知会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
    3、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向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一切资料。
    5、工商银行或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工商银行或兴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