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公司于近期与具有股票上市推荐资格以及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公司股票一旦被暂停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时,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恢复上市推荐人。同时,约定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时,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担任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