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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2007-04-1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07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了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95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3470万股的73.87%)于2007年4月1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提案》(提案全文附后),要求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73.87%,且提案内容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涉及的程序合法。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下一步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审核同意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提议,决定撤销原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重新制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补充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议的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提交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以上情况,现对《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作补充公告如下: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根据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增加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提案》,决定重新制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适应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本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同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过程中根据政府有权部门的要求和本次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予以确定或作出相应修改;该《公司章程(草案)》须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股票发行上市后正式生效施行。

    2006年12月28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71号文核准。2007年1月,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了10000万股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已于2007年1月26日上市交易。

    鉴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从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前的434,700,000元增加至现在的534,700,000元,公司也已经成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1、第二条原文为:“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324。”

    现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2001〕36号《关于同意设立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324。”

    2、第三条原文为:“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现修改为:

    “第三条 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并于2007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第六条原文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4,700,000+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4,700,000元”

    4、第十三条原文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焦炭、生铁、钢坯、钢材的生产、加工、销售;工业生产资料的销售;收购废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钢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焦炭、生铁、钢坯、钢材的生产、加工、销售;工业生产资料的销售;收购废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钢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氧气、淮氧、氮气、液氮、氩气和液氩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十七条原文为:“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现修改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6、第十九条原文为:“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43,47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额〗,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53,470万股,均为普通股。”

    7、第二十六条原文为:“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现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8、第八十条原文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修改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9、第八十二条原文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现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10、第一百一十条原文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时,如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如对外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时,如单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应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签订银行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借款合同、开具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若单次交易金额(指的是综合授信申请金额或具体融资金额,下同)或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单次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则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是,在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签订具体的银行融资合同,则无需再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即可实施。

    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11、第一百七十条原文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证券交易所网站(视公司股票上市地而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2、第一百七十二条原文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3、第一百七十四条原文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14、第一百七十六条原文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5、第一百八十一条原文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该《公司章程(草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通知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事项内容均不变。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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