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聘请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华证中洲所及其前身之一——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本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兢兢业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天健华证中洲所为本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之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实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该关联交易的定价将遵循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以下简称为“双方”)同意首先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双方约定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结算价格(指成本加成不超过10%的利润构成价格)。因此,据此,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事实。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鉴于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频繁,我们同意将公司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汇总形成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上述议案。上述议案需提交到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06年度及往年累计至今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以下意见:
    经我们核查,公司在2006年度并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并且,截止到本独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并无存在任何剩余的对外担保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到位,并得以确实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严正、李世俊、肖能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