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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07-02-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71 号文核准,2007 年1月,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价格为6元/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7,390.153万元,经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天健华天验 [2006]GF字第02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梅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3、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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