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6年5月3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肖燕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议案》
    1.公司向境内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2.上述A股发行后,申请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式的议案》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价格。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投资下列项目:
    1.聚乙烯(PE)燃气、给水用管材管件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11,380万元人民币;
    2.年产1.5万吨HDPE双壁波纹管(大口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4,985万元人民币;
    3.年产4100吨微型通信导管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4971万元人民币。
    以上3个拟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约为21,335.7万元人民币,如果募集资金额超过以上项目总投资额,超过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如果募集资金额不足以上项目总投资额,本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借款予以解决。
    四、《关于股票发行前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发行前公司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决议有效期自2006年5月19日开始至2007年5月19日终止。
    六、《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事项如下:
    1.制作并申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
    2.依据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具体情况,最终确定发行方式、发行价格;
    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的起止日期;
    4.签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以及其它有关发行股票上市所涉及的协议;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相关事宜;
    6.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会对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计划延期实施;
    7.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申请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8.办理A股股票发行与上市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宜。
    七、《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在2006年5月19日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六项议案。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肖燕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的议案》
    2004年7月8日召开的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06年5月19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决定发行规模为不超过2,500万股普通股股票,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规模内,将原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普通股股票调整为发行不超过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公开发行后并申请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实际发行股数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定价方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