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2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共计募集资金976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4334.3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3265.70万元,已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12月29日到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罗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高新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12个月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时,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分别知会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
    3、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后可以随时向商业银行查询专用账户的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