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2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中环路55号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1,12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9,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2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会议由董事长廖学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200,989,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79,1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弃权58,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
    2、审议《继续使用部份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200,98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反对104,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5%;弃权4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刘立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