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07 年5 月18 日(星期五)下午1:30~3:30分
    2、股权登记日:2007年5月11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中环路55号 信隆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七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6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200,00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决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报告2006年度述职报告》
    (二)、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200,00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决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200,00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决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200,00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决议通过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200,00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决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审议《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200,000,00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决议通过了《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及宇兴投资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62,560,000 股,占出席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200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立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