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于2007年1月26日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开立的41-028900040023458号账户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
    2、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相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
    3、公司一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或1000万元整数倍时,公司及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知会保荐代表人.并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
    4、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平安证券公司。
    5、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凭其身份有效证明随时向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6、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