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与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贝九洲”) 签署《银行贷款互保协议》,建立互保信任关系。根据协议,公司与中贝九洲在协议有效期内为双方银行短期借款提供担保,总额为不超过6000 万元人民币,协议有效期一年。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互保对象基本情况
    浙江中贝九州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7月,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为花轩德,注册资本为14,380万元,主要从事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和销售。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中贝九洲资产总额为73,378.42万元,净资产为22,498.68万元。2006年度中贝九洲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0,146.43万元,净利润2,776.52万元。
    三、互保协议主要内容
    1、互保实现等额原则,总额不超过 6000万;
    2、互保期限为一年;
    3、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与担保方再行签订具体的担保合同,并提供反担保;
    4、如有证据表明一方经营亏损、银行信誉不佳将给另一方带来可能预计的风险,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上述协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为公司与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互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担保行为不属于违规担保。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截至2006年5月18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850.00万元,占200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其中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0,逾期对外担保金额为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及及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