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43号文核准,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500万股,发行价格为5.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425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1,920万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7,505万元。此次募集资金已于2006 年年12月14日全部到位。以上募集资金业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 年年12月14日出具的闽华兴所(2006)验字F-011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具体专户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投资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拉链生产项目。
    2、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徐泾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主要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上海浔兴拉链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拉链生产项目。
    二、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的帐户作为募集资金的专用帐户,并设定具体用于拉链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三、公司一次或者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上述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上述银行应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帐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调查、书面询问的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其调查与查询。
    六、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帐单或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专户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公司在上述银行开立的专户。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七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