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1)一中执字第352号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一中执字第352号。
    1996年12月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申请20,000,000元贷款,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分别为该笔贷款提供了1000万元的担保,主债务人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未能履约还款,中国建设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了主债务人一处房产,价值1500万元冲抵债务。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执行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其他财产情况下,冻结了其持有上市公司中泰化学(证券代码002092)限售流通股40,800,000股(按2006年审计后每股5.05元净资产计算,价值20604万元)。目前本公司股东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已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由该公司提供其他财产置换被冻结的股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所属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