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新立保字第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新立保字第2号,因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与长城资产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长城资产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0800046628)所持有的中泰化学(证券代码002092)限售流通股7,000,000股份及红股、配股(含转增股)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从2007年5月31日至2008年5月30日。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共持有中泰化学限售流通股25,000,000股。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自身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协助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