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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0 证券简称:金智科技 项目:公司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3-0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2月1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7年3月5日上午9:00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100号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04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800万股的75.06%。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葛宁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或事项(具体内容见公司董事会2007年2月13日相关公告):

    1、会议以51,040,7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会议以51,040,7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会议以51,040,7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江苏金智科技股份2006年年度报告摘要》。

    4、会议以51,040,7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

    5、会议以51,040,7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6、会议以51,040,700票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提案》;

    7、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投票表决权51,116,9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15%,选举通过葛宁先生为执行董事;

    (2)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徐兵先生为执行董事;

    (3)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冯伟江先生为执行董事;

    (4)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叶留金先生为执行董事;

    (5)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朱华明先生为执行董事;

    (6)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丁小异先生为执行董事;

    (7)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郭伟先生为执行董事;

    (8)投票表决权51,078,8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7%,选举通过徐航先生为独立董事;

    (9)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缪昌文先生为独立董事;

    (10)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吴应宇先生为独立董事;

    (11)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刘丹萍女士为独立董事。

    8、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投票表决权51,053,4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2%,选举通过陈钢先生为股东代表监事;

    (2)投票表决权51,028,0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选举通过高婧女士为股东代表监事。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汪洪波先生向大会作了2006 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贾康先生、缪昌文先生、刘丹萍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未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委托汪洪波先生代为向大会宣读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06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步兵律师、杭仁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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