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07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于2006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733.5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35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377.5万元。本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实收事项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南验字(2006)第12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已于2006年11月17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及中国银行广州番禺支行、中信银行广州番禺支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府前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上述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简称“专户”),集中存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招商证券做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