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甬民一终字第1165号】,就本公司与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了终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2年1月23日,本公司与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苏金-020108的建设工程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宁海新世纪大酒店进行装饰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02年2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2年5月31日,工期为90天;合同标的为2200万元(最终以审计单位按实际工程量审计结算为准),监理单位为宁波华光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同时,朱兴良先生对该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
    2002年4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其中的开工日期延期补充约定。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本公司认为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提供的甲供材料不到位、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因此终止装饰工程施工。终止时,公司累计已收到对方工程款635万元。而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认为因为本公司拖延工期而使其装饰工程转包第三方,增加了工程造价,并且拖延了酒店装修完工期,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
    2003年10月22日,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04年9月6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03)宁民一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送达后,本公司于2004年11月4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的相关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终审判决情况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上诉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1、维持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一初字第2489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原告宁海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一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3、判令本公司返还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工程款2,353,1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614,456.20元;
    4、判令本公司赔偿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多支付给上海瑞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102万元;
    5、判令本公司赔偿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损失2,613,699元;
    6、朱兴良先生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7、本案一审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57,500元,由本公司承担127,500元,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承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0元,由本公司承担70,600元,宁海新世纪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
    三、终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1、 基于稳健性原则,本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失数额:合计10,626,450.20元,全额记入2004年当期损益。
    2、 该案终审判决的执行金额:合计7,799,381.20元,初步估计将使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增加2,827,069.00元,但同时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准确数字视法院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结果而定。
    3、 公司目前没有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