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8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承销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股票发行每股人民币6.86元,应募集股款为人民币178,360,000.00元。截至2006年10月17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计人民币178,36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6,631,816.26元,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728,183.74元。本公司上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经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17日出具深华(2006)验字08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交通银行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一个专用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时,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分别书面通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并由公司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
    3、商业银行应于每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4、公司授权给保荐机构的指定保荐代表人可以凭其合法身份证明随时向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用账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账户的一切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备查文件:
    1、《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