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于2007年6月19日(星期二)上午9:30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9,884,149股,占公司总股本113,100,000股的70.6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厚刚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许航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79,884,1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重新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9,884,1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79,883,45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0股;弃权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4、审议通过《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79,884,1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同意79,884,1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许航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