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日前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1日下达的(2006)赣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诉景德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冻结景德镇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5783万元现金、银行存款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
    2006年12月18日,公司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景德镇市焦化煤气总厂(以下简称:焦化总厂)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5059.4733万股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06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12日。
    截止2006年12月18日,焦化总厂持有的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被司法冻结总计5059.4733万股,占焦化总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6.85%。目前焦化总厂在积极协调各方,争取尽快达成和解方案,解除司法冻结。
    特此公告。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