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修改提案和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6日上午9时在上海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77,132,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60%。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宏舫先生主持会议,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第四届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77,132,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通过《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77,132,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通过《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77,132,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通过《关于200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因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表决结果:同意77,132,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通过《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77,132,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通过《关于聘请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表决结果:同意77,132,24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郑宏舫、尹芳达、顾敏春、严帮吉、何秀永、施加来、徐麟祥、陆元华、章显中9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徐麟祥、陆元华、章显中3人为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任期自2007年4月6日至2008年4月6日,其余董事任期自2007年4月6日至2010年4月6日。
    (1)董事候选人郑宏舫:同意77,133,040股。
    (2)董事候选人尹芳达:同意77,132,240股。
    (3)董事候选人顾敏春:同意77,132,240股。
    (4)董事候选人严帮吉:同意77,132,240股。
    (5)董事候选人何秀永:同意77,132,240股。
    (6)董事候选人施加来:同意77,132,040股。
    (7)独立董事候选人徐麟祥:同意77,132,040股。
    (8)独立董事候选人陆元华:同意77,132,040股。
    (9)独立董事候选人章显中:同意77,132,040股。
    8、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126,240股,反对0股,弃权6,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9、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通过李伟武、沈功浩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委派监事,与经职工代表推举产生的监事茅贞勇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2007年4月6日至2010年4月6日。
    (1)监事候选人李伟武:同意77,132,440股。
    (2)监事候选人沈功浩:同意77,132,040股。
    10、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7,119,740股,反对4,000股,弃权8,5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殷念、王盛军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