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48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于2006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9.18元,募集资金共计261,63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42,630,000元,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南验字(2006)第066《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8月10日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商业银行的专项账户中。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凭其身份有效证明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在该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