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3日上午8:30在浙江江山国际大酒店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99.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998万股的72.1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春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099.05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099.05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出资组建内蒙古远兴江山化工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099.05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投资建设4万吨/年DMAC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099.05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扬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