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4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3800万股。2006年8月,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价格为6.00元/股,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1,488.6794万元,经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天会验[2006]第66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将本次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工行江山支行的专项帐户中。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到工行江山支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司和工行江山支行应当配合调查。
    3、工行江山支行应于每月5日前以及应公司要求的其他时点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抄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一次性或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每超过1000万元时,工行江山支行应当及时通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的支出清单。
    5、工行江山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