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分别于2006年7月11日和2006年7月22日寄送的《律师函》。该律师事务所受“绍某某公司”委托,函告我公司2006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摘要》部分内容表述“不实”。
    “绍某某公司”称,其2002年便能生产技术性能与日本TDK公司FB6B接近的高性能电机磁瓦产品,并指出《招股意向书摘要》中①“本公司开发的高性能永磁铁氧体电机磁瓦,其性能相当于日本TDK公司的FB6B系列产品性能,在国内尚属首创。”以及②“目前,高性能磁瓦仅有日本TDK公司和日立两家公司生产,……”两处表述“是不确切的,不符合客观实际”。
    1、针对上述情况我公司进行了相关查新,我公司委托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单位)进行了科技查新。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于2006年7月19日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查新结论明确提出:
    (1)“目前,除查新委托单位外,国内已有企业生产相当于TDKFB6B材料方面的文献报导,没有查到“绍某某公司”研发和生产FB6B材料有关报道。”
    (2)“根据查新结果分析,查新委托单位是研发和生产FB6B材料最早的企业”。
    2、《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由于笔误表述为“目前,高性能磁瓦仅有日本TDK公司和日立两家公司生产,……”,应该为“目前,高性能磁瓦日本仅有TDK公司和日立两家公司生产,……”,由于笔误表示歉意。
    我公司披露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不实表述问题,相关问题表述真实。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