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3月15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3月20日上午十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传真方式表决,关联监事肖丽玉回避表决,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披露的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公司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议案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7年3月21日